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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布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

注册安全工程师2023-12-15 15:11:46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方案》 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印发《吉林省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通知全文如下: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长白山开发区、长春新区,扩权强县试点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吉林省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6月13日

吉林省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4〕3号,已公开发布,以下简称《意见》),全面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强化组织实施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中央《意见》精神,全面加强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坚决夯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根据本地发展规划、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风险防控能力等制定具体举措,既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落细落实,又针对本地区的突出矛盾和重点问题拿出实招硬招,为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强化源头治理。各地要确定化工产业定位,制定化工产业发展规划,依法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条件的产能,严禁国内已淘汰落后产能在我省落户。2024年年底前,制定出台《吉林省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第一批禁止类)》,2024年年底前,设区的市要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对涉及光气、氯气等有毒气体(以下简称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增。严格落实化工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依法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鉴定、登记及“一书一签”要求。新开发化工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新开发的、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由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安全性审查。2024年年底前,市(州)和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制定出台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化工园区建立建设项目联合预审机制。2024年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市(州)政府(包括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下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实现联合审批。

(二)全面强化责任落实。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运输、使用、经营、废弃处置等各环节监管,全面落实各级党政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特别是全面落实企业、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主体责任。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危险化学品全部实施严格监管。落实装卸、承运、托运、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公共、物流园区等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定完善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规定,落实管控责任。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突出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单位,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险废物)排查整治,落实危险废物贮存安全技术要求。督促企业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和隐患排查治理。科学规划危险废物处置布点,提高处置能力。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建立完善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

(三)全面强化风险管控。制定我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2024年8月底前完成现有化工园区评估和达标认定,对不符合标准条件的,依法关闭退出。新建化工园区由省政府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并完善和落实管控措施。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组织开展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和分级,落实“一园一策”。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A级(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原则上不得批准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并纳入重点治理和监管范围,限期整改提升,2024年年底前仍为A级的化工园区要予以关闭退出;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B级(较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原则上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024年年底前仍未达到C级或D级的化工园区予以关闭退出。建设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有化工园区或独立设置化工园区,有关部门应依据上下游产业链完备性、人才基础和管理能力等因素,完善落实安全防控措施。2024年6月底前各级政府组织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分类建立完善安全风险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区分“红、橙、黄、蓝”四级安全风险,突出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工企业,完善“一企一策”。2024年年底前,市州应急管理部门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组织对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为“红、橙”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回头看”,不具备许可条件的限期整改或暂扣许可。凡未依规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评估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不得生产;现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必须于2024年年底前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开展化工过程安全管理试点,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加强油气管道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交通运输等其他专项规划衔接,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大力推进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加快完善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强化油气输送管道高后果区管控。严格落实油气管道法定检验制度,提升油气管道法定检验覆盖率。

(四)全面强化监管执法。完善并严格执行有关执法制度规定,细化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落实同一企业一个执法主体,实现全覆盖监管。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监管干部+专家”模式,运用“两随机一公开”进行重点抽查、突击检查,强化精准执法,分级分类动态严格监管。加强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和环境评价机构监管。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作用。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使用行为;全面整治违规违章问题,特别强化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的执法检查;对发生过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对同类问题反复出现的依法从重处罚,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全面强化应急准备。加大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支持力度,加强应急救援装备、人员的配备。在依托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基础上,国家应急救援基地吉林石化救援队重点辐射吉林市、长春市、延边州、辽源市救援,吉林油田公司救援队重点辐射松原市、四平市、白城市、公主岭市救援,通化化工救援队重点辐射通化市、白山市、梅河口市救援。按照贯穿企业生产各环节、全过程要求,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组织推动全省消防救援力量和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力量与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对接,根据企业各区域安全风险实际,针对性配备完善救援装备,逐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实现救援队伍间应急预案共享。

三、保障措施

(六)全面强化能力提升。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024年年底前二级标准化达标率提高5%。对一、二级标准化达标企业,每年开展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对发生事故的企业一律撤销标准化等级,一年内不得申报达标评审。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内审机制,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预防控制体系,2024年年底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达到100%。实施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作为高危行业领域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点群体。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分别通过内部培养和外部聘用形式建立安全技术和管理团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新招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化工职业教育背景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率必须达到100%。推动吉林市、松原市等重点地区建立从业人员实习实训基地。

(七)全面强化技术支撑。组织专家分级分类对企业开展精准指导帮扶。2024年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和使用率必须达到100%,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必须达到100%,糠醛生产企业自动化控制改造率达到100%。2024年年底前所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自动化控制必须达到100%。积极推动应用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监管系统,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有关监管执法信息化系统,推动建立化工园区信息化智能化平台。完善落实《吉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管理运行机制》,加快推动建成应急管理部门与辖区内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联网的远程监控系统。2024年年底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部接入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鼓励支持有关单位和企业开展安全、环保的化工工艺、设备、技术的研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

(八)全面强化队伍建设。完善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执法体系。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和各类开发区(化工园区),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和执法责任,科学配备专业执法力量。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具备公务员调入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资格条件的,可调入机关担任相应职务公务员,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岗位纳入可实行公务员聘任制范畴。到2024年年底具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数量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建立完善监管执法人员全省统一培训制度,新入职的监管人员至少培训3个月,在职人员每年至少复训2周。推广吉林市龙潭区、经开区聘请“坐班式”安全专家常态化监管做法,并推动监管执法人员到国有大型化工企业岗位实训。

(九)全面强化激励约束。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危险化学品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先进危险品检测检验设备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免征进口关税。严格执行奖励举报制度,兑现职工及家属和社会公众举报奖励资金。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依法对其实施职业禁入;对存在以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生产监管和环境保护监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产生重大安全隐患,违规更改工艺流程,破坏监测监控设施,夹带、谎报、瞒报、匿报危险物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信用记录,加强失信惩戒,从严监管。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将投保情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等评定的必要条件。

(十)全面强化推动落实。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省安委会确定的贯彻落实《意见》任务分工、具体措施和完成时限,将具体任务清单化,实行挂图作战。省直各牵头部门建立落实责任清单,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各配合部门要主动对接,积极认领工作任务。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统筹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建立通报制度,切实加强工作调度,及时研究分析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督查督办各项任务措施落实情况,对重点难点问题实行闭环管理,确保重点任务按期完成,对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将通报批评、严肃问责。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宣传作用,加大《意见》和本实施方案宣传贯彻解读的传播力度和覆盖面,围绕事故警示、安全科普、安全要求多角度策划选题,使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关心关注安全,引导推进《意见》和本实施方案贯彻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季度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定期开展本实施方案的实施效果评估工作,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评估结果。

危险化学品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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